FASBEE株式会以及tenso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称“本公司”),针对本公司对会员所提供之代购服务(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事宜,制订“FASBEE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如下。
本服务由tenso株式会社, 以及tenso Hong Kong Limited合作完成,tenso株式会社负责本服务的客户服务及运送业务, tenso Hong Kong Limited负责本服务相关结算业务的一部分,其馀部分由FASBEE株式会社来执行。
在本条款之外,本公司得于自行判断下随时制订个别条款,该个别条款应结合本条款,二者形成一套条款。
因此,会员于使用本服务时,务必同意此一所有条款。另外,本条款与个别条款若有抵触,应以个别条款为优先考量,其他部份则同时适用本条款与个别条款。
因此,为了能使用本服务,您必须同意所有这些条款。但是,当本条款与个别条款出现抵触的情况时,将以个别条款作为标准。有关其它部份,本条款与个别条款均同时适用。
1. 有意愿入会者(以下称“入会意愿者”),应由将成为会员的本人经由网路申请入会。若入会意愿者尚未成年,应于取得监护人同意后始得申请入会。
2. 会员注册手续,应于获得本公司对前一项所述之申请入会回覆同意后始得完成。但是,若经本公司察觉入会意愿者有符合以下规定之任一事由时,本公司可不同意入会意愿者的申请,即使业已同意其入会亦得予事后取消入会资格。
o (1)入会意愿者尚未成年,且尚未取得监护人之同意
o (2)入会意愿者过去曾因违反本条款等而遭注销会员资格
o (3)入会意愿者于申请入会时对本公司所申报之事项内包含造假、错误,或有填写疏漏
o (4)入会意愿者未按时偿还积欠本公司之债务
o (5)入会意愿者有妨碍本公司经营与提供服务之行为,或是妨碍包含卖方(参考本条款第9条之定义)在内之第三者使用服务,或是可能造成相关妨碍之行为时
o (6)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合入会时
1. 本公司基于以下目的使用会员之个人资料。
o (1)会员管理
o (2)销售或提供本公司与第三者之商品、权利、数位内容、服务,以及金融商品(以下称“该等商品”)
o (3)实施宣传活动与有奖活动企划、问卷调查
o (4)使用必须在本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以下併称“本公司集团”)中加入会员的服务时,为求注册会员作业之简化
o (5)本网路服务的营运上所必要之事项通知(包含透过电子邮件之方式)
o (6)本公司与第三者之该等商品的广告与宣传、促进销售(包含透过电子邮件之方式)
o (7)寄送电子报
o (8)该等商品的包装与配送业务
o (9)收费计算、费用请款
o (10)提供优待券、哩程数等的服务(以下称“优待券等”)
o (11)刊登会员投稿之讯息
o (12)各种谘询、提供售后服务
o (13)行销数据之调查与分析、研发新服务
o (14)汇整统计资料,以便提供予本公司集团与本公司所规定之业务合作企业(以下称“业务合作企业”)
o (15)依据合同或法律等履行权利的行使或义务
2. 基于前项之使用目的,本公司集团可共同使用会员ID、姓名、性别、电子邮件帐号、电话号码、邮递区号、地址、公司与部门名称等、䁥称、笔名、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资料、购买记录、优待券等持有资料,以及优待券等使用记录。
3. 本公司将遵循隐私权政策,妥善保管个人资料,不在可进行个人识别之状态下将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但是,在以下各款所记载之情形下,本公司得提供个人资料。
o (1)已取得会员同意下
o (2)收到法令等规定要求公开时,在调查犯罪等法律程序中收到要求公开时,或是消费者中心、律师公会等公共机构基于正当理由下要求照会时
o (3)转寄会员的订单资料予业务合作企业时
o (4)会员向业务合作企业购买该等商品,或是试图购买,需要公开予业务合作企业时
o (5)业务合作企业以及卖方(参考本条款第9条之定义),要求公开会员所购买的该等商品的配送国家以及会员使用本服务时所选择的语言时
o (6)在配送该等商品或是提供服务上有所需要时
o (7)公开予支付货款作业的相关业者时
o (8)为了提供本公司或是业务合作企业所实施之优待券等服务,而需要公开予该业务合作企业时
o (9)将本公司所执行之业务的全部或其中一部份委託予第三者时
o (10)因事业合併或是营业转让以及其他事由发生事业之继承,必须公开予继承事业者时
o (11)获得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认可时
4. 在会员使用本服务之过程中,本公司有可能使用cookie。
1. 本公司在受理会员购买商品的订单或申请的代理购买服务后,将代理会员向卖方进行购买商品的相关手续。因此,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会员购买商品申请代理购买服务后,即使在合约成立之前,亦不得因会员方之因素而取消该申请。此外,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合约成立后,亦不得取消合约。
2. 若发生以下规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得对会员取消购入该等商品。
o (1)该等商品的卖方提出要求取消购入合约时。
o (2)自向卖方下单订购日起,经过30天后该等商品之卖方仍未将该等商品寄送至本公司时。但是,预购商品、订购后始生产之该等商品、以商品说明或其他方式于事前说明商品寄达必须花费较长时间之该等商品则不在此限。
1. 若发生符合以下所述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可能于未经事前通知会员下,即迳行暂停或停止本服务之一部份或全部服务。
o (1)对提供本服务所需之设备或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新时。
o (2)因火灾、停电、天灾、系统障碍等导致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o (3)本服务所需要之电信业者未提供作业服务时。
o (4)其他经本公司判断有必要暂停或停止本服务时。
2. 对于因为暂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务而导致会员蒙受之任何损失,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第18条(禁止行为)
1. 会员于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任何行为,或是有该疑虑之行为。
o (1)抱持不正当之目的来使用本服务之行为
o (2)侵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者之商标权、着作权、设计权、专利权等智慧财产权、肖像权、公开权等权利之行为
o (3)与诈欺等犯罪有关联之行为
o (4)冒充第三者使用本服务之行为
o (5)不当使用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之设备,或是妨碍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的营运之行为
o (6)违反法令、本条款、个别条款,或公序良俗之行为
o (7)妨害本服务的营运之行为
o (8)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之行为.
2. 会员若因违反本条款或个别条款,而导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得对会员要求损害赔偿。
1. 会员声明,截至合约签订日为止,无符合以下任一款所述之情况,且承诺将来亦不会符合。
o (1) 暴力团
o (2) 暴力团团员
o (3) 准暴力团团员
o (4) 暴力团关联企业
o (5) 总会屋等、标榜社会运动之敲诈集团、特殊智慧型暴力犯罪集团等
o (6) 与本条第1款至第5款所述成员有社会或经济关联
2. 会员承诺不亲自、不利用第三方进行以下任一款之行为。
o (1) 暴力胁迫行为
o (2) 超过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索取行为
o (3) 交易时,使用造假、或採用威力损害对方信誉、又或有妨害业务的行为
o (4) 其他符合上述各款之行为
3. 本公司如符合第1项所述任一款之情况、或有前项所述任一款之行为、又或根据第1项规定做出的声明、承诺有虚假,则可与会员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