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BEE株式會以及tenso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稱“本公司”),針對本公司對會員所提供之代購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的使用事宜,制訂“FASBEE服務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如下。
本服務由tenso株式會社, 以及tenso Hong Kong Limited合作完成,tenso株式會社負責本服務的客戶服務及運送業務, tenso Hong Kong Limited負責本服務相關結算業務的一部分,其餘部分由FASBEE株式會社來執行。
在本條款之外,本公司得於自行判斷下隨時制訂個別條款,該個別條款應結合本條款,二者形成一套條款。
因此,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務必同意此一所有條款。另外,本條款與個別條款若有抵觸,應以個別條款為優先考量,其他部份則同時適用本條款與個別條款。
因此,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您必須同意所有這些條款。但是,當本條款與個別條款出現抵觸的情況時,將以個別條款作為標準。有關其它部份,本條款與個別條款均同時適用。
1. 有意願入會者(以下稱“入會意願者”),應由將成為會員的本人經由網路申請入會。若入會意願者尚未成年,應於取得監護人同意後始得申請入會。
2. 會員註冊手續,應於獲得本公司對前一項所述之申請入會回覆同意後始得完成。但是,若經本公司察覺入會意願者有符合以下規定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可不同意入會意願者的申請,即使業已同意其入會亦得予事後取消入會資格。
o (1)入會意願者尚未成年,且尚未取得監護人之同意
o (2)入會意願者過去曾因違反本條款等而遭註銷會員資格
o (3)入會意願者於申請入會時對本公司所申報之事項內包含造假、錯誤,或有填寫疏漏
o (4)入會意願者未按時償還積欠本公司之債務
o (5)入會意願者有妨礙本公司經營與提供服務之行為,或是妨礙包含賣方(參考本條款第9條之定義)在內之第三者使用服務,或是可能造成相關妨礙之行為時
o (6)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合入會時
1. 本公司基於以下目的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o (1)會員管理
o (2)銷售或提供本公司與第三者之商品、權利、數位內容、服務,以及金融商品(以下稱“該等商品”)
o (3)實施宣傳活動與有獎活動企劃、問卷調查
o (4)使用必須在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以下併稱“本公司集團”)中加入會員的服務時,為求註冊會員作業之簡化
o (5)本網路服務的營運上所必要之事項通知(包含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
o (6)本公司與第三者之該等商品的廣告與宣傳、促進銷售(包含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
o (7)寄送電子報
o (8)該等商品的包裝與配送業務
o (9)收費計算、費用請款
o (10)提供優待券、哩程數等的服務(以下稱“優待券等”)
o (11)刊登會員投稿之訊息
o (12)各種諮詢、提供售後服務
o (13)行銷數據之調查與分析、研發新服務
o (14)匯整統計資料,以便提供予本公司集團與本公司所規定之業務合作企業(以下稱“業務合作企業”)
o (15)依據合同或法律等履行權利的行使或義務
2. 基於前項之使用目的,本公司集團可共同使用會員ID、姓名、性別、電子郵件帳號、電話號碼、郵遞區號、地址、公司與部門名稱等、䁥稱、筆名、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資料、購買記錄、優待券等持有資料,以及優待券等使用記錄。
3. 本公司將遵循隱私權政策,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不在可進行個人識別之狀態下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但是,在以下各款所記載之情形下,本公司得提供個人資料。
o (1)已取得會員同意下
o (2)收到法令等規定要求公開時,在調查犯罪等法律程序中收到要求公開時,或是消費者中心、律師公會等公共機構基於正當理由下要求照會時
o (3)轉寄會員的訂單資料予業務合作企業時
o (4)會員向業務合作企業購買該等商品,或是試圖購買,需要公開予業務合作企業時
o (5)業務合作企業以及賣方(參考本條款第9條之定義),要求公開會員所購買的該等商品的配送國家以及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所選擇的語言時
o (6)在配送該等商品或是提供服務上有所需要時
o (7)公開予支付貨款作業的相關業者時
o (8)為了提供本公司或是業務合作企業所實施之優待券等服務,而需要公開予該業務合作企業時
o (9)將本公司所執行之業務的全部或其中一部份委託予第三者時
o (10)因事業合併或是營業轉讓以及其他事由發生事業之繼承,必須公開予繼承事業者時
o (11)獲得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認可時
4. 在會員使用本服務之過程中,本公司有可能使用cookie。
1. 本公司在受理會員購買商品的訂單或申請的代理購買服務後,將代理會員向賣方進行購買商品的相關手續。因此,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會員購買商品申請代理購買服務後,即使在合約成立之前,亦不得因會員方之因素而取消該申請。此外,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合約成立後,亦不得取消合約。
2. 若發生以下規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得對會員取消購入該等商品。
o (1)該等商品的賣方提出要求取消購入合約時。
o (2)自向賣方下單訂購日起,經過30天後該等商品之賣方仍未將該等商品寄送至本公司時。但是,預購商品、訂購後始生產之該等商品、以商品說明或其他方式於事前說明商品寄達必須花費較長時間之該等商品則不在此限。
1. 若發生符合以下所述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可能於未經事前通知會員下,即逕行暫停或停止本服務之一部份或全部服務。
o (1)對提供本服務所需之設備或系統進行維修保養或更新時。
o (2)因火災、停電、天災、系統障礙等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o (3)本服務所需要之電信業者未提供作業服務時。
o (4)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暫停或停止本服務時。
2. 對於因為暫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務而導致會員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禁止行為)
1.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任何行為,或是有該疑慮之行為。
o (1)抱持不正當之目的來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o (2)侵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者之商標權、著作權、設計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公開權等權利之行為
o (3)與詐欺等犯罪有關聯之行為
o (4)冒充第三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o (5)不當使用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之設備,或是妨礙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的營運之行為
o (6)違反法令、本條款、個別條款,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o (7)妨害本服務的營運之行為
o (8)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2. 會員若因違反本條款或個別條款,而導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得對會員要求損害賠償。
1. 會員聲明,截至合約簽訂日為止,無符合以下任一款所述之情況,且承諾將來亦不會符合。
o (1) 暴力團
o (2) 暴力團團員
o (3) 準暴力團團員
o (4) 暴力團關聯企業
o (5) 總會屋等、標榜社會運動之敲詐集團、特殊智慧型暴力犯罪集團等
o (6) 與本條第1款至第5款所述成員有社會或經濟關聯
2. 會員承諾不親自、不利用第三方進行以下任一款之行為。
o (1) 暴力脅迫行為
o (2) 超過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索取行為
o (3) 交易時,使用造假、或採用威力損害對方信譽、又或有妨害業務的行為
o (4) 其他符合上述各款之行為
3. 本公司如符合第1項所述任一款之情況、或有前項所述任一款之行為、又或根據第1項規定做出的聲明、承諾有虛假,則可與會員解除合同。